《关于进一步做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启用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启用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和《关于启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通知》(人社鉴函〔2012〕5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空白证书系统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启用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人社鉴函〔2012〕109号)。现将人社鉴函〔2012〕109号文转发给你们,按照部中心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据人社部按季度实际合格人数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各市、州鉴定中心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在线考务管理系统,按季度真实、完整地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上报工作。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打印出纸质材料上报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的3月、6月、9月、12月5日前,具体要求见《统计数据上报安排表》(附件2)。特别说明,第四季度数据与全年报表同时上报,上报统计信息报表通过邮件发送至省中心,同时还须打印《综合情况表》和《职业工种情况报表》,经各市、州人社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全省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并向各市(州)鉴定中心发放。各市、州要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日-10日间根据上一季度鉴定统计数据情况向省中心提出季度证书申领计划,并按规定填写《贵州省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见附件3)。省中心将结合上一季度部鉴定中心鉴定费分成款的缴交情况和各市、州鉴定中心每季度上报的鉴定统计数据以及证书销毁数量来确定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各市、州鉴定中心须严格按本季度实际鉴定合格人数、销毁证书数量与库存情况进行合理申报(不需要证书时也须进行零申报),注意避免虚报、漏报、误报。过期不报者将视其申请数据为零。
三、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打印损坏,由各市、州鉴定中心集中登记并统一销毁,每季度上报鉴定信息统计时将销毁证书流水码与相关情况一并上报省中心。遗失职业资格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各市、州中心不得将空白证书直接发放给鉴定所(站)。
四、各市、州鉴定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资料上报、统计和申领工作,请于2月5日前将证书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省中心。(见附件4)
各市州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心联系。
联 系 人:熊代恩
联系电话:0851-6839713
电子邮箱:1037468935@qq.com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启用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人社鉴函〔2012〕109号)
2、《统计数据上报安排表》
3、《贵州省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
4、《贵州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员信息表》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25份 |
附件2:
统计数据上报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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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时间范围 |
上报数据时间 |
第一季度 |
12月、1月、2月 |
3月5日前 |
第二季度 |
3月、4月、5月 |
6月5日前 |
第三季度 |
6月、7月、8月 |
9月5日前 |
第四季度 |
9月、10月、11月 |
12月5日前 |
附件3
贵州省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
年第 季度 编号: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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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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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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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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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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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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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合计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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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季度领取证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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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季度鉴定合格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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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季度销毁证书数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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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库存证书数量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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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证书计划申领数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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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
科室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省鉴定中心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贵州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员信息表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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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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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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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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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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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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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将此表打印一份(盖章)发传真至0851-6839713,并将电子版发至10374689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