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行业协会和技工院校等)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评价改为实行社会化评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评价机构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报、遴选择优的原则进行备案申请。具备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行业协会、技工院校等)可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
(一)用人单位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具有完备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
2.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3.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4.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2.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曾参与国家职业标准编制工作,或具有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和基础,质量信誉良好。
3.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5.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就业准入类职业不适用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制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取消后的职业(工种),可立即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对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对象包括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各类需要认定技能等级的人员。
(一)用人单位主要面向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职工,对经备案认可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院校学生、企业职工和各类社会人员,对经备案认可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有评价需求但不具备评价活动开展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其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
(四)有评价意愿的劳动者,可结合就业创业需要,自主选择评价机构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四、评价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内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突出劳动者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
1.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等级评价的首要内容,通过个人自评、考核互评、民意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2.用人单位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重点考核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包括职业要求相关的理论知识、职业技能和法律法规,注重职业的普遍要求。
(二)评价方式。评价机构可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职业技能考核、综合业绩评审、技能竞赛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和职业发展动向,可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我省有关技能人才评价政策直接评价等方式进行。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社会需求、生产实际和职业发展动向,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评价程序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遴选备案。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表》等要求材料(见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价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范围。
(二)发布目录。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备案的评价机构信息、职业(工种)范围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及时发布(更新)全省评价机构目录。评价机构及其职业(工种)范围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如无评价机构终止备案(评价机构申请取消和违规终止),将自动延续认定机构备案。
(三)组织实施
1.制定方案。评价机构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种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认定职业(工种)、评价方式、时间安排、考生名册、考评员信息等。实施方案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所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实施评价。评价机构按照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按照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评价工作。
3.质量督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评价机构开展过程性质量督导工作。
(四)结果备案。评价机构在评价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需将评价结果上传到职业技能等级监管平台进行备案。评价机构应妥善,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五)证书管理。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评价结果予以认定,按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由评价机构用印,并产生电子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将此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构建公众参与、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认定机构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评价机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评价机构应建立认定工作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做好认定事项的公告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管理。开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响应处理机制。评价机构如出现评价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考评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材料要求
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4.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及制作说明
5.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技能鉴定部门联系方式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
(联系人:王皓煜 联系电话:0851-86839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