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7日
(联系人:罗建军,联系电话:0851—86830235)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营造良好的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成长环境,推动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根据《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设立,承担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训练任务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省级竞赛基地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立足贵州省特色优势项目,按照坚持世赛标准、统筹设点布局、高效支持保障、强化引领示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基地建设、综合管理、表扬奖励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五条 基地设立应坚持“政府引导、自愿申报、注重成果、对接产业、接轨世赛”原则。
第六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实施基地建设,完善教学、训练和竞赛环境;组织选手集训;开发相关技术标准、规则、方案和教程;根据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承办省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七条 基地设立按竞赛项目申报,同一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多个项目基地。具有职业技能竞赛办赛和集训经验可优先申报。基地管理服务期为2年。
第八条 贵州省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等,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基地:
(一)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要求的办公、训练场地和生活场所;
(二)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要求的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
(三)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训练所需的技术和师资保障;
(四)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训练所需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时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基地申报表;
(二)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建设目标、预期成果、实施计划、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等;
(三)基地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
(四)符合基地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对达到标准的申请单位,认定建立“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项目)集训基地”,并授牌。省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保障单位,以及往届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认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基地管理办公室并挂牌办公,明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制定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配套制度。
第十二条 基地应注重梯队建设,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不低于5名优秀选手,并建立梯队选手储备。遴选的训练选手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较高职业素养,心理素质稳定,身体健康,符合技能大赛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基地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机制,择优选拔晋级选手。选手训练期间应服从基地统一管理,遵守基地相关规章制度。对违反集训纪律、无法坚持训练的选手,基地可取消其训练和参赛资格。
第十四条 基地应积极构建具有满足竞赛、集训工作需要且以专职人员为主体的专家教练团队,能够按照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技术文件和竞赛规范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能够深度解析技术文件、制定落实集训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辅导、翻译和检测数据统计分析等保障工作。建立支持技术团队的工作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基地应加强交流合作,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邀请世赛专家教练、优秀选手等到贵州指导,派选手到世赛中国集训基地跟训,基地结对共建、专家结对帮扶、选手结对训练,不断提高贵州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基地应以参加省级以上选拔赛为目的开展选拔训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淘汰赛为时间节点,分阶段制定选拔训练方案。
第十七条 基地及时准备集训所需设施、设备、原材料、消耗品和必要的劳保、工装等,同时为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和选手提供工作、生活及安全保障等,并为选手购买集训期间安全保险。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每届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集训基地项目按照主基地不超过每个50万元、辅基地不超过每个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基地组织参赛选手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组织和指导参赛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上获奖的,按规定给予获奖选手、教练团队、选手所在单位奖励,优先支持基地续报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申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集训基地。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获评基地的单位原则上应对基地配套安排资金,标准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市(州)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共同实施建设项目。市(州)级财政、主管部门(单位)配套资金投入较多的,以及东西部协作共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可用于以下开支:
(一)集训基地的设备、工量具购置费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耗材费;
(二)举行技术交流会议、外出观摩、培训、参赛等费用(含差旅费、食宿费、参赛工具运输费、参赛服装定制费,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的授课、指导、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职业技能大赛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资料翻译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
(四)职业技能大赛宣传经费;
(五)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指导团队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基地建设和参赛工作进行赞助。
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认真遵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各类资金管理制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纳入基地所在单位人员绩效。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竞赛体系。通过基地建设,基地竞赛组织、教练水平和选手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形成实施设备配套、管理制度完备、训练能力较强的竞赛组织体系。
(二)促进技能人才培养。通过基地选拔一批青年技能人才,集中训练提高技能水平,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展示我省技能人才风采,进一步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三)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加强国内外各类赛事交流,对标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标准,形成一套特有的选手选拔、集训和参赛的标准,引导省内更多技能人才培养单位挖掘和培养技能人才,发挥基地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贵州省职业技能大赛蓬勃发展。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基地的考核与绩效评估,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取消基地资格,追回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服务期内,基地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等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基地资格:
(一)违纪违规挪用资金的;
(二)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的;
(三)操纵比赛结果经举报查实的;
(四)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的;
(五)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